索引號
11511100684160426W/2023-00006
主題分類
發布機構
市信訪局
發布日期
2023-09-21
文號
有效性
有效

四川省信訪局關于印發《四川省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程》的通知

時間:2023-09-21 09:13 | 來源:四川省信訪局

各市(州)信訪局,省直部門信訪處(室):

為貫徹落實《信訪工作條例》,根據國家信訪局《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了《四川省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程》?,F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原《四川省信訪局關于印發<四川省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川信發〔2018〕1號)已于2022年4月28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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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信訪局

202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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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國家信訪局《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各級機關、單位對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的分類處理。

第三條??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堅持公開、便民、高效、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甄別分流

第四條??各級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事項,應當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進行登記、轉送、交辦、告知。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六)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三章分類受理

第五條??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認為應當按照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應當與本機關、單位對該事項負有辦理責任的部門(以下簡稱責任部門)進行會商,確定處理途徑和程序。

第六條??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制作告知書(見附件1—①,1-②),加蓋機關印章或者業務辦理專用印章,告知信訪人。需要依申請啟動的,應告知其申請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法律法規對受理的時間和告知的形式、內容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認為應當適用第四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應當出具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見附件1-③),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送達信訪人。

第四章?依法辦理

第七條??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與本機關、單位責任部門經會商無法就分類處理信訪訴求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會同本機關、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后報請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受理主體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確定。

第九條??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以及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和律師在依法分類處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條??適用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申訴求訣類事項,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依據相應的規定及程序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信訪人。

適用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辦理,但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具體期限規定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復。

對欠缺形式要件的訴求,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提出該訴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補充。

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對適用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方式處理的事項,應當跟蹤處理進展,并將處理進度及結果及時錄入四川省信訪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適用第四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有權處理機關、單位可以運用教育、協商、聽證等方法,及時妥善處理,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時限、程序做出信訪處理意見書,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并送達信訪人。

第十二條??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見附件1-④)或者和解協議書(見附件1-⑤)。

第十三條??信訪復查(復核)機關、單位在信訪復查(復核)中,發現信訪事項應當適用其他途徑而未適用,以信訪處理代替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作出處理的,應當區分情況,撤銷信訪處理(復查)意見,要求原辦理機關、單位適用其他途徑重新處理,或者變更原處理(復查)意見。

第十四條??對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正在或者已經適用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處理的事項,信訪人再次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區分下列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訴求的,各級機關、單位不再重復處理,應通過電話、短信、信息網絡等方式告知信訪人,并同時做好釋法明理和教育疏導工作;

(二)對同一訴求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應交由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認定。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認定屬于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按照本規則第六條規定處理;不屬于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按照本款第一條規定處理。

適用第四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事項,信訪人重復提出信訪事項的,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等規定辦理。

第五章?督辦問責

第十五條??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本級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部門、工作人員在分類處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一)應告知而未告知的;

(二)違反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分類辦理方式的;

(三)未按規定的期限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反饋交辦事項相關情況的;

(五)未及時在四川省信訪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和材料的;

(六)在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中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

(七)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十六條??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采納情況,信訪部門應將有關機關、單位反饋情況納入信訪工作績效考核范圍。

第十七條??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及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將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情況納入信訪工作績效考核范圍。

第十八條??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定期統計本部門和同級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情況,及時匯總和反映工作中的問題,并于每年一月份向上一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交上年度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則中的送達,按照第四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方式處理的,適用《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的規定;屬于相關途徑的,適用相關規定。

本規則第十條中規定的告知,可以采用短信、信息網絡或者提供自行查詢方式等形式;屬于相關途徑的,適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本規程由四川省信訪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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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①?

告知書

(有權處理機關、單位參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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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先生/女士):

XX年XX月XX日,您(你們)來信(來訪、網上信訪、電話、傳真等)(信訪件編號:XXXXXX)反映的問題,屬于我單位處理事項?,F將相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適用途徑及依據

二、辦理程序

(逐條列出,詳細告知辦理流程)

三、辦理期限

(有法定時限的告知法定時限與逾期后果,有承諾期限的還應告知承諾期限)

四、查詢方式

(詳細告知查詢途徑)

經辦(聯系)人:?????????????????聯系電話:

?

???????????????????????????????????????(機關印章或業務辦理專用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此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信訪人,一份上傳信訪信息系統并由有權處理機關、單位存檔備查。

送達記錄:???????????????????簽收記錄:

送達人:???????????????????信訪人意見:

聯系方式:

送達方式:

送達時間:

送達憑證:(如掛號信憑證等粘貼此處)



附件1—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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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書

(需依申請啟動程序適用)

?

XX(先生/女士):

XX年XX月XX日,您(你們)來信(來訪、網上信訪、電話、傳真等)(信訪件編號:)反映的問題,屬于我單位處理事項?,F將相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適用途徑及依據

二、申請條件

(逐條列舉,一次性告知申請相關步驟及所需材料)

三、辦理程序及時限

(告知法定辦理程序、法定時限與逾期后果)

四、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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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聯系)人:?????????????聯系電話:

?

????????????????????????????????????????????(機關印章或業務辦理專用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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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信訪人,一份上傳信訪信息系統并由有權處理機關、單位存檔備查。

2.申請條件未一次性告知,導致產生相應法律后果的,應追究有權處理機關、單位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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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記錄:???????????????????簽收記錄:

送達人:???????????????????信訪人意見:

聯系方式:

送達方式:

送達時間:

送達憑證:(如掛號信憑證等粘貼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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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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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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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訪事項,我們決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將于XXXX年XX月XX日(注:最長不超過受理后60日)前辦結并書面答復您。在此期間,您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訪事項,本級和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聯系人:????????聯系電話: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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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④

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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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聯系方式(聯系人):???

????????????????????身份證(單位代碼):

乙方:?????????????聯系方式(聯系人):???

????????????????????身份證(單位代碼):

甲乙兩方因糾紛,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主持下參與調解。經雙方合議,現本著合法、平等、自愿之原則,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甲乙雙方對糾紛事實形成以下共識

2.(甲方之權利、義務)

3.(乙方之權利、義務)

4.(其他特殊約定)

5.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后產生法律效力。

6.(違約責任)

7.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調解機構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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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見證人:

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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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地點:

調解人:?????????????記錄人:

甲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住址、職業???

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住址、職業?????????????????????????????????????

(如果是法人單位,既要有單位名稱、地址,還應由單位代表人的信息)

調解人:調解應在雙方合法、平等、自愿基礎上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23條、24條的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以下權利:(1)選擇或接受調解員;(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4)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同時,雙方均應履行以下義務:(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2)遵守調解紀律,尊重調解員;(3)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請問都聽清楚了嗎?有無異議?

甲方:

乙方:

調解人: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接受調解?

甲方:

乙方:

調解人:先請甲方陳述訴求和理由

甲方:

調解人:先請乙方陳述答辯意見及理由

乙方:

(調解過程)

調解人:綜上,本次調解達成如下結論……雙方對此有何意見?

甲方:

乙方:

調解人:根據雙方合意,現制作協議書,如無不同意見,請雙方在此協議書上各自簽名,并依照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如調解不成,調解人告知雙方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行政復議機關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雙方當事人仔細審閱上述調解筆錄,如有遺漏或錯誤請予以指正;如沒有錯誤,請簽字確認。

甲方:???????????????乙方:

?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對文書格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⑤

和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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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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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兩方因糾紛,于XX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和談,現本著合法、平等、自愿之原則,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甲乙雙方對糾紛事實形成以下共識

2.(甲方之權利、義務)

3.(乙方之權利、義務)

4.(其他特殊約定)

5.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后即對簽字人員產生法律效力。

6.(違約責任)

7.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和解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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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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